黑龙江省河南商会会长会议议事规则
(2011年12月31日第三次会长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商会领导班子决策能力,维护会议权威性,更好地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规范和监督商会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完善商会议事和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增强成员的团结协作精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黑龙江省河南商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商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根本组织原则,是推进商会发展和建设的重要保证。凡由商会讨论的重要事项,都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规则处理。
2、坚持集体决策。凡是涉及商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商会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商会集体决策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商会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严禁个人代替组织原则。
3、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少数服从多数是商会决定重大事项的重要规则,是保证商会决策正确的重要手段,是集中商会大多数成员的意见和智慧,防止个人说了算,有利于调动商会领导成员的积极性。会议一旦形成决议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有任何抵触行为,以保证商会民主决策机制的全面落实,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商会之上。
二、参加人员
会长会议参加成员是商会的领导核心,参加会议成员: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原则上不邀请列席人员参加,如遇有特殊情况需邀请名誉会长、顾问、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必须沟通商定。
三、会议主持
原则上由会长主持会议,会长不在期间可指定秘书长、常务副会长主持。
四、会议议题
需要上会的议题,会长会议组成人员可向会长、秘书长提出建议,由秘书处在会前根据商会的工作情况和会长商定,并在会议召开前通报给参加会议的成员,一般不在开会时间临时增加议题。
五、议事程序
1、确定议题。
议题原则上由会长、秘书长根据领导成员建议拟定。议题确定前会长或秘书长要征求其他成员的意见。商会其他领导成员对会议日期、议题、列席人员有异议,应当在会前向主持人提出。
2、提出预案。
商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根据需要有些议案可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供与会人员参考。
3、安民告示。
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一般提前一周或一个工作日通知应到会人员(除紧急事项外),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不能参加的要事先向秘书处请假,其意见可用电话或书面形式表达。
4、会议讨论。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会议先由主持人或有关人员介绍议题内容,然后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应当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5、会议表决。
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会议表决一般采取鼓掌通过、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表决。
6、作出决定。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根据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应请示会长或秘书长后方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报告情况。
六、议事纪律
1、凡是参加会议的成员必须按通知要求做好会前准备,并按时到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必须在会前与秘书处请假。
2、经商会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商会成员必须执行,并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商会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把自己的意见向上级主管单位(省商务厅)反映。会议决定在执行中需进行较大调整或改变时,应及时提交商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3、与会成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会议同意公布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
4、坚持开短会的原则,一般会议不超过2.5小时。
七、议事记录
1、会议记录。《商会会议记录》由秘书处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必须列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正式与会人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等。并详细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
2、会议纪要。对重大决定事项,可根据需要由秘书处编写会议纪要。《商会会议记录》与会议纪要应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作为永久性档案进行保存。
八、会议纪律
会长会议是确定商会大事的平台,班子成员原则上必须参加,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向会长请假,由秘书处备案,凡一年三次不参加会议、不履行职责的,视为自动退出。
九、附则
1、本规则实施中如有问题,可参照《商会章程》执行;
2、本规则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3、本规则经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河南商会
201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