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河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会的名称
黑龙江省河南商会(英文名:Heilongjiang province Henan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商会的性质
本商会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河南企业及河南籍(或祖籍河南)人士在黑龙江省投资经营的企业、股份制公司、个体商户,自愿参加成立的一个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河南经济界人士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商会的住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七政街59号 邮编:150080 电话:0451-87517349
第四条 本商会的宗旨
本商会的宗旨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豫商企业服务,通过服务、协调、自律、中介等作用,促进黑豫两地经济合作与发展,积极宣传黑龙江省资源优势,发挥商会企业与政府、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守法经营,遵循市场经济秩序,团结一致,自强不息,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自觉打造“诚信豫商”的品牌;坚持互利互惠,资源共享,团结协作,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为黑豫两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商会接受黑龙江省商务厅(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提高政治和法律素质,坚持市场经济规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定期开展经济理论、企业管理、人才资源开发、财务实物等专业人才培训和技术指导,为豫商国内外考察、商务活动等创造机会。
(二)沟通加强会员与当地和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及商团组织之间关系,开展各种商务、交流、展销等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专题调研、研讨,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可行性建议意见,为会员协调关系,排忧解难,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
(四)为来黑龙江投资的豫商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论证以及联络等创造便利条件。处理好河南省政府和豫商委托的各种事项。
(五)为会员建立信息平台,定期办好会刊和豫商网站,广泛交流有关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六)为党和政府工作部门积极推荐豫商中的优秀人才,大力宣传会员的创业事迹,弘扬豫商文化。
(七)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对违犯商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会员,可采取批评、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八)组织会员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九)举办各种有益活动,增强商会凝聚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入会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自愿参加本会的河南籍企业和个人,不分男女、不分职业、不分民族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
河南籍国有、非公有制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私营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自愿申请,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本会会员企业不论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注销。
第九条 个人会员
河南籍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经营商户、经济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国营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各界离退休的老同志,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加入本会成为商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形象;
(二)积极参加本会召集的活动,向本会提供本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按规定时限交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五)保守本会秘密。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 在本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资源共享;
(四) 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调排忧解难;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之间人人平等。
第十二条 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审查讨论通过;
(三) 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均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会员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项;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应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名誉会长、顾问聘任和解聘;
(八) 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的1/2以上理事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由商会一名副会长兼任。主要负责对商会会费使用情况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理事长(会长)其居住和单位必须在哈尔滨市内,并且有精力和时间领导商会工作。
名誉会长的聘任参照以上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也可经筹备领导小组或会员大会选举决定,由其他人为本商会法人代表。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商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出席政府和相关部门有关重要会议;
(四) 提名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高级顾问候选人;
(五) 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候选人;
(六) 履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三十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并协助会长完成日常工作,在会长委托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 代表会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 代表会长完成其它出访接待等重要工作;
(五) 完成分管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主持商会日常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常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常设机构
(一)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会作为本商会的常设权力机构;
(二) 由理事会选出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 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报主管单位审批方式任免);
(四) 会长是本商会的首脑和形象代表,要模范忠于本会宗旨,代表常务理事会和全体会员开展工作;
(五) 秘书处是本商会的常设机构。
1、秘书长是专职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对会长和常务理事会负责,主持秘书处和本商会日常工作;
2、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对秘书长负责,协助秘书长工作;
3、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财务、文秘科室,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机构,必须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接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经费、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资助和捐赠;
(三) 政府部门委托相关事务所拨经费;
(四)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议案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黑龙江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